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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81执201号

母俊琳与丁金民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母俊琳;丁金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母俊琳与丁金民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81执201号 母俊琳、丁某甲: 母俊琳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陕05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婚生男孩丁某乙由母俊琳抚养,婚生男孩丁某丙由丁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母俊琳、丁某甲各半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丁某甲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母俊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甲将丁某乙交给母俊琳抚养,申请执行人母俊琳对案件受理费予以放弃,(2018)陕058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丁某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