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423号
原告:焦通(焦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陈会彪,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泰来县。
原告焦通与被告陈会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焦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焦通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