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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4民初423号

焦通与陈会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通;陈会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4民初423号

原告:焦通(焦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陈会彪,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泰来县。

原告焦通与被告陈会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焦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焦通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