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3财保161号

常艺耀、杨忠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常艺耀;杨忠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财保161号

申请人:常艺耀,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杨忠凯,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常艺耀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忠凯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941010000000322)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忠凯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常艺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尚亚冰

书记员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