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志宇,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9月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新岭、李慧芳,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爽,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某某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8月1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宪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涛,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大学文化,济南某某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8月1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亮,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志宇、葛爽、刘建涛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田志宇在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通过微信联络,按照被告人葛爽、刘建涛提供的身份信息,以每张200元的价格为葛爽、刘建涛伪造居民身份证各一张。2017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分别在济南市长清区某某村某某公司、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分别将被告人田志宇、葛爽、刘建涛抓获,查获涉案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张。经讯问,各被告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案件起诉至本院后,田志宇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志宇、葛爽、刘建涛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志宇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葛爽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建涛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志宇、葛爽、刘建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志宇、葛爽、刘建涛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志宇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葛爽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刘建涛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十六里河派出所的伪造身份证2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田志宇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陈 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