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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4财保22号之一

李重良、杨爱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重良;杨爱群;戴云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4财保22号之一

申请人:李重良,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戴云开,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杨爱群,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申请人李重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云开、杨爱群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重良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921室及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922室两套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重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重良所有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921室房屋一套(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

二、查封李重良所有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922室房屋一套(洪房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舒斯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