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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2执1419号

杜珍、刘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珍;刘萍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杜珍

被执行人:刘萍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40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此外,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发布了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杰

审判员  陈照荣

审判员  周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尹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