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0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王建宽,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王艳玲与被执行人王建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王建宽分期返还王艳玲货款107984.5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1120元由王建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010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于福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