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29民初132号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98XK,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海,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袁景松,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谢瑜,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景松、谢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9元,由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维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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