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29民初132号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袁景松谢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袁景松;谢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29民初132号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98XK,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天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海,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袁景松,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谢瑜,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景松、谢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9元,由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维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莉

书记员李丽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