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29刑初5号

陈占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占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29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占廷,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占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占廷驾驶冀A×××**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50人),从元氏县东正村金太阳小学往赞皇县陈村送学生,途经赞皇县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占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录像;查获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证明;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陈占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占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廷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占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占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田竹园

人民陪审员  许瑞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祁晶晶

书记员冯子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