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山县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牌坊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张连恒,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安,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山县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国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山县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山县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山县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苗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