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贵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众(仙桃)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姜庆喆,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实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众(咸阳)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参
被执行人:姜庆喆,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韩莹,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姜庆赫,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陈玥,女,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姜贵利,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闫瑞丽,女,汉族,住青岛市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众(仙桃)热能有限公司、青岛天实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众(咸阳)热能有限公司、姜庆喆、韩莹、姜庆赫、陈玥、姜贵利、闫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5182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882915.07元。经查实在审理阶段查封的房产都有高额银行抵押尚未还清,查封房产基本都在分割或合并租赁使用中,暂时无法明确区分产权,无法清空处理,暂不适宜采取处置措施,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立案已满两年,被执行人已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管清娟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