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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民初223号

赵连民与张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连民;张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7民初223号

原告:赵连民,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张孬,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赵连民与被告张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连民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连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连民撤回对被告张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连民负担。

审判员  秦献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