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7民初223号
原告:赵连民,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张孬,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赵连民与被告张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连民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连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连民撤回对被告张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连民负担。
审判员 秦献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