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恢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7574。
主要
负责人:王大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曾丹萍,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候舒娴,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候舒娴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律师费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2019年2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候舒娴持有厦门鑫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5%的股权;2019年2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候舒娴名下闽D×××××号车辆。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候舒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美玲
审 判 员 柯祖锋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罗慧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