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222号
原告:夏树民,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秀红,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代世杰,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南侧、经四路西侧。
负责人:靳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夏树民与代世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夏树民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夏树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夏树民负担。
审判员 杨文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季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