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3民初1678号
原告:吴文华,女,1969年0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吴林,男,1970年0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华诉被告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华于2019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华撤回对被告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吴文华负担。
审判员 海巧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