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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91民初1086号

王东梅与方健、王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梅;方健;王世胜;陈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91民初1086号

原告:王东梅,女,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岳、赵成光,山东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健,男,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告:王世胜,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陈炳君,男,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原告王东梅诉被告方健、王世胜、陈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