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91民初1086号
原告:王东梅,女,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岳、赵成光,山东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健,男,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告:王世胜,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陈炳君,男,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原告王东梅诉被告方健、王世胜、陈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