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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7045号

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7045号

申请人: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天同(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遥远,北京天同(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祥鹏。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诉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2712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名番石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2712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