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1015号
原告:闫霞。
委托代理人:武运志,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占魁。
原告闫霞诉被告王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闫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王占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年息合计2400元。2017年3月3日,原告找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只清了年息2400元,并更改了借条下面的时间,由2016年改为2017年。现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占魁借原告闫霞30000元,被告王占魁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闫霞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闫霞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闫霞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闫霞5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闫霞5000元,原告闫霞同意;原告闫霞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275元,由原告闫霞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