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236民特13号

张道品与张凤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张道品;张凤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236民特13号

申请人:张道品,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

申请人:张凤琼,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张道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道品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张凤琼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2003年3月外出至深圳打工,2007年10月至今,被申请人一直下落不明,已满4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凤琼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凤琼,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张凤琼于2003年3月外出至深圳务工,在2007年10月后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道品申请宣告张凤琼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在其户籍地、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凤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凤琼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凤琼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其户籍地、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道品作为被申请人张凤琼的父亲,现申请宣告张凤琼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凤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若弱

书记员黄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