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8民初15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杜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杜欣;杜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151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16号。

负责人:李航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珍、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杜欣,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杜素军,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与被告杜欣、杜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杜欣、杜素军104167.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欣、杜素军名下银行存款1034167.51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