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817号
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星,该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贝安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卓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贝安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姜如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