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18)宁0104执7433号王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银川市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强工程款537213.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94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24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银川市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