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艾铁生,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浩。
委托代理人:吴长松。
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顺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黔0524民初48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艾铁生与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艾铁生货款45319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17元、执行费669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6日以(2018)黔0524民初48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的870000元,现需划拨已冻结的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艾铁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10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宏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尚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