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594号
原告:中山市和力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冠涛,系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郑娟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主要
负责人:郑娟。
原告中山市和力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郑娟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和力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和力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和力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