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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2执797号

管延鹤与薛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延鹤;薛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1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管延鹤,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薛玉芬,女,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管延鹤与被执行人薛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1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玉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玉芬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薛玉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吉0112执797号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薛玉芬列入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经对被执行人薛玉芬银行存款查询,薛玉芬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账户内有存款3000.00元,已扣划至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其它账户余额均不足标的额;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机关没有企业登记信息。经对被执行人公积金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2018年10月17日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山子村9组查找薛玉芬的财产情况,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山子村9组组长梁颜财证实不知道薛玉芬的下落,没有查询到薛玉芬的其它财产。故薛玉芬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笑阳 执行员  王 猛 执行员  梁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