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681号
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开发区美景商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7120098P(5-5)。
法定代表人:黄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远县林业局,住,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政府大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王友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平,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光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