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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民初567号

于永庆与王志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永庆;王志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67号

原告:于永庆,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志贤,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于永庆诉被告王志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永庆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永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永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于永庆负担。

审判员  张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