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67号
原告:于永庆,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志贤,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于永庆诉被告王志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永庆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永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永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于永庆负担。
审判员 张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