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6民初63号
原告:王春喜,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少钦,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
法定代表人:范天武。
第三人:揭阳市润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晓翠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北乐万邦花园号铺**。
法定代表人:吴松光。
原告王春喜与被告沈少钦、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润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秋凡
审 判 员 古智平
人民陪审员 吴玉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房金梅
书记员甘雨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