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635号
原告:湘潭市和谐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圣丽,女,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该公司法务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立新,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湘潭市和谐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市和谐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和谐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和谐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和谐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喜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杜美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