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4民初1525号原告姚志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3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张晓燕,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姚志文与被告张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志文负担。
审判员 戚国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邓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