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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4民初1525号

姚志文与张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志文;张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4民初1525号原告姚志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3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张晓燕,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姚志文与被告张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志文负担。

审判员  戚国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邓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