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民初5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杨林湖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8595039116。
负责人:曹开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希良,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原告职工,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逢春,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原告职工,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雷存材,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蔡晨,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诉被告雷存材、蔡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于2019年3月4日以被告雷存材、蔡晨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存材、蔡晨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以被告雷存材、蔡晨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存材、蔡晨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吴柳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