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1号
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物别授权。
被告:顾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与被告顾某某是表兄弟关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某、丁某某、胡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被告顾某某于2019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