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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31号

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顾某某、丁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顾某某;丁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1号

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物别授权。

被告:顾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与被告顾某某是表兄弟关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某、丁某某、胡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被告顾某某于2019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