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新,女,汉族,住址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祝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UXB23H。
法定代表人:刘佟,该公司经理。王慧新与涿州市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做出的(2018)保裁字第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标的金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涿州市人民法院的管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做出的(2018)保裁字第38号裁决书由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建军
审判员 李伟仲
审判员 张济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