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藏01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勤,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2017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藏01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刘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依法没收涉案毒品1.01克以及一部白色VIVO手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勤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玛卓嘎
审判员 强巴旦增
审判员 央 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