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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执2402号之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覃世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覃世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6执24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组织机构代码90308764-5。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覃世福,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覃世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渝0106执2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明盛

审判员  宋 科

审判员  钱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伟

书记员何承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