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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3906号

张小林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小林;重庆广播电视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3906号

原告:张小林,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渝**龙山大道**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0816655。

负责人:陈海嘉,职务不详。

原告张小林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小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小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小林负担。

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