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3906号
原告:张小林,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渝**龙山大道**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0816655。
负责人:陈海嘉,职务不详。
原告张小林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小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小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小林负担。
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