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239号
原告:遵义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天安星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8880XE。
法定代表人:叶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丹,女,汉族,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遵义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