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638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住雄县。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任灵军,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8]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辩护人任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雄县大广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董庄村路口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汽油三轮车(车内乘坐吴某)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胡某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闫某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吴某无责任。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闫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寻求路人报警,应认定自首。2、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过程,属坦白情节。3、被告人闫某某在事故后为避免人身安全离开现场,不属于逃逸。4、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行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雄县大广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董庄村路口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汽油三轮车(车内乘坐吴某)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胡某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闫某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吴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车辆受损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闫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所驾驶轿车所有人为闫某某。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闫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20时被抓获归案。5、雄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吴某无责任。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7mg/100ml.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mg/100ml。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吴某、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8、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冀F×××**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上部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货厢下沿及左右轮接触碰撞。2、冀F×××**号小型轿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72km/h;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19km/h。9、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8月18日14时许,其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雄县大广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董庄村路口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汽油三轮车(车内乘坐吴某)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胡某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其弃车逃跑。10、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赔偿被害人五十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4月7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节: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焕婷
审 判 员 董福印
人民陪审员 车俊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宇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