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2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方才成,男,生于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居民。
被执行人:何坤林,男,生于1969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蒋菊华,女,生于1970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人方才成与被执行人何坤林、蒋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坤林、蒋菊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才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何坤林、蒋菊华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才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坤林、蒋菊华与申请执行人方才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何坤林、蒋菊华在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方才成借款利息48000元;同年农历12月26日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150000元从2019年3月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余下借款100000元及 利息在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1722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后,被执行人何坤林、蒋菊华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方才成可在执行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届满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