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123号
原告:钟明伟。
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张连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伟诉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钟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9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宗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