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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91执保123号

钟明伟与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明伟;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123号

原告:钟明伟。

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张连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伟诉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钟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明强装饰有限公司、张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9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宗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