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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5财保16号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秀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5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付秀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秀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太宝支行账号为20×××81的存款17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85×××18的存款173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秀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太宝支行账号为20×××81的存款17300元。 案件申请费193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国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淑芳

书记员邓昭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