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唐孝喜,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游海霞,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孝喜、游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孝喜、游海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同时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益类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仕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