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28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贾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邢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贾某归还申请人郭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邢某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执行人贾某、邢某共同承担执行费3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郭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银生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