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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28执607号

郭某与贾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贾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28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贾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邢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贾某归还申请人郭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邢某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执行人贾某、邢某共同承担执行费3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郭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银生

审判员  张 琦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