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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2849号

李燕、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燕;张启明;时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

被执行人:张启明。

被执行人:时姝。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辉

审判员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褚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