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李燕。
被执行人:张启明。
被执行人:时姝。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辉
审判员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褚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