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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387号

潘冬冬、潘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冬冬;韩浩;潘松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87号

申请人:潘冬冬,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潘松松,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潘冬冬与被申请人潘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冬冬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松松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沱河以北、西昌北路以西天鹅湾38#楼501(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潘冬冬以其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潘松松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沱河以北、西昌北路以西天鹅湾38#楼501(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 二、对申请人潘冬冬以其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丽清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昱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