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87号
申请人:潘冬冬,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潘松松,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潘冬冬与被申请人潘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冬冬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松松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沱河以北、西昌北路以西天鹅湾38#楼501(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潘冬冬以其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潘松松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沱河以北、西昌北路以西天鹅湾38#楼501(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 二、对申请人潘冬冬以其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丽清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昱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