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基龙,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张桂发,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5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桂发的银行存款46,5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