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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16号之一

王基龙、张桂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基龙;张桂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基龙,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张桂发,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5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桂发的银行存款46,5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