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5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9371753X5。
法定代表人:伍爱军。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粤中交罚[2018]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粤五星运输公司)的赣C×××**重型半桂牵引车擅自在广珠西线高速路段超限行驶,经广珠西线南头收费站检测,该车为5轴,载货总重46.947吨,限重43吨,超限3.947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赣粤五星运输公司罚款15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14日向赣粤五星运输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8]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粤五星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赣粤五星运输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赣粤五星运输公司缴纳罚款15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8]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8]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彩虹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