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执异2062号案外人:徐云飞,男,汉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王广志。
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鲁壮华。
被告:鲁壮华,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吴志军,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辽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
被告:辽宁夏润中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法定代表人:张连仲。
被告:周蕊,女,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龙振玲,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鲁壮华、吴志军、辽宁辽燕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夏润中沈石化有限公司、周蕊、龙振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民初81号一案中,案外人徐云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云飞称,异议人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贵院在办理(2016)辽01民初81号案件中,将异议人的房产查封,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6年4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大洼县“书香晟苑”房屋。2018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辽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据此,破产程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移送破产程序处理。因另案针对被告辽宁省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裁定受理,故案外人针对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已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云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关 兵
审 判 员 乔维修
代理
审判员 曾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文旭
书记员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