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
被执行人:温浩浩,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759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温浩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浩浩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14068.75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76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明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璟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