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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终1348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杨代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杨代军;周文军;贵州安迅达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法定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艳,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代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军,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迅达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村新村路**附**/div>法定

负责人:赵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代军、周文军、贵州安迅达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国智

审判员  邹爱玲

审判员  符黎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刘光颖 百度搜索“”